20/10/2015 · 刑事上確定之判決具有「既判力」,除有確定違誤事實或審判違背法令以外,為了維護法的安定性,原則上不容再對確定之判決有所爭執。因此,我國設有「再審」、「非常上訴」兩個非常救濟程序作為排除既判力的主要機制,以落實「發現真實、追求正義」之目的。
16/10/2007 · 1.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都有再審程序,但只有刑事訴訟有非常上訴程序。2.以刑事訴訟程序來說的話: 再審的理由多半是因為有新事實新證據,成立條件可大別為二類: (1)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20、421條
非常上訴與再審意思與程序一樣嗎? | Yahoo奇摩知識+ | 18/11/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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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歷史 ·
18/12/2017 · 再審與非常上訴的皮球大戰 再審與非常上訴之間,看似壁壘分明,但實務操作起來,卻遇到了一個致命的死穴:如果原審法院的瑕疵是與證據相關,例如被告在偵查中被警察刑求而自白,原審法院沒有調查自白的真實性,就直接依據自白內容判決被告有罪定讞。
本法第426條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限制條件:收受確定終局判決後翌日起30日內,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73、第274條之事由,得提起再審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提供最高檢察署中文網的所有訊息 選舉查察起跑! 108年7月9日上午10時本署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成立,檢察總長敬邀法務部蔡部長、臺灣高等檢察署王檢察長、警政署陳署長、調查局呂局長、廉政署鄭署長,共同為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舉行揭牌儀式,正式展開選舉查察工作。
希望不要影響民進黨,也要讓三重有一個好立委。此外,他也要提起非常上訴與再審 ,爭取清白。高志鵬聲明全文如下: 高志鵬與律師在立法院
提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權限,所以檢察官如果發現有此情形,也是向檢察總長聲請。 3. 再審是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影響事實認定的證據出現,所以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則是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 審判違法。 https://gotolaw.tw/
法官職司判決,但法官是人不是神,難免會有錯誤,因此制度設計上要有除錯機制,在判決確定前是上訴,判決確定後則是再審和非常上訴。再審的
特殊救濟程序:「非常上訴」與「再審」 雙方當事人對法院所為的判決有異議時,可以透過「上訴」或「抗告」的方式救濟。但基於法安定性和司法資源有限性的考量,救濟不可能毫無限制,所以,當判決確定後,即發生「既判力」的效果。
2. 本再審非常上訴是在對此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初級法院提起的,該法院將其移送至適當的審級即中級法院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因此遵守了《民事訴訟法典》第658條的規定。 3. 對再審上訴的裁判確實是在適當的法院作出的。 4.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今天遭判刑8年定讞。法界人士說,定讞判決可透過再審、非常上訴救濟,但門檻較嚴格。 郭瑤琪被控在台北車站招標
再審、上訴、抗告、非常上訴 再審:所謂再審,即有再審權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 (不一定是第三審) ,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藉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棒球雖然打到第九局結束,但某些原因,讓第九局以後還有得打
非常上訴可分為“統一司法見解”以及“再審”這兩種情況。 2. 就統一司法見解而言,何人有權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呢? 答:如果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一些特別情況,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均有提起非常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的正當性。 3.
再審和非常上訴未來的修法方向 林鈺雄、羅秉成 林鈺雄教授 非常救濟制度在台灣現實的問題,或許不只是從立法上、規範上來比較寬嚴而已,也要考慮實務上處理的寬嚴。我只略提幾個部分:首先是共同被告自白的處理問題,以及相關的自白任意性問題;第二個是談非常救濟的制度,尤其是再審和
扶助律師團日前才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 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核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周即執行死刑
嫌犯仍然不服,現向本院提起再審非常上訴,並提出相關上訴理由(結論部分): 1. 上訴人除了給予應有的尊重外,對上述裁判均不予認同,並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2款之規定提出非常上訴。 2.
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則應依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
本院解釋憲法宣告法令違憲並應失效者,使聲請人得依據該解釋請求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以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係在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系爭解釋理由書參照),原不因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立即
針對混油案三審,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判5年9月徒刑定讞,頂新律師6日晚間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不滿,將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圖/NOWnews
檢察總長為他提出3次非常上訴失敗,但義務律師團為他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24日裁准開啟再審程序。 (法律,人權,劉正富,冤枉,再審,指認程序,高雄
頂新律師6日晚間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不滿,將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圖/NOWnews資料照片) 針對混油案三審,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判5年9月
逃亡海外10多年;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等團體為羅明村案,聲請多次再審及非常上訴。 其中再審被駁回後又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羅明村應循
快訊/魏應充判刑定讞 頂新將聲請再審、非常上訴 CP name TVBS Reporter TVBS新聞 Upload Date & Time 發布時間 2019年11月6日21:21 Update Date & Time 更新
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確實有其困難度,而要比較要成功機率的話,律師一定要看過全卷後才能寫,當然這樣所花出的時間成本會比較高,所以收費一般會視卷證資料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前台北科大教授王隆昌(見圖)遭控涉及南港展覽館弊案,判刑7年8月確定後入監服刑。 民間司改會與學界15日舉行王隆昌案再審與非常上訴遞狀
不僅違反法律、論理原則,也違反判例,希望最高檢能替他們提非常上訴,取得再審 的機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
監察院認為,若能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在有足夠證據情況下,可依刑事補償法獲得比補償條例更高的賠償金,依刑事補償法吳鶴予可獲得 535.8 萬元
作者: 新頭殼newtalk |曾鈺閔 綜合報導
針對混油案三審,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判5年9月徒刑定讞,頂新律師6日晚間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不滿,將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圖/NOWnews
作者: 記者許家禎 / 綜合報導
非常上訴成功。2014/7/17 · 前立委蔡豪2008年在屏東縣參選第7屆立委選舉尋求連任失利,還被查出企圖以每票500元買票,今年初被判刑4。找到了非常上訴成功相关的热门资讯。
ETtoday報導,對於外界質疑死刑執行程序,陳明堂表示,鄭捷的死刑執行令由法務部長羅瑩雪在10日下午4點簽下執行令。而法務部在收到最高檢察署送到的卷證資料後,先確認高檢署有依規定詢查有關死刑犯有無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及精神狀態等情狀,並指派參事予以專責審核全案相關卷宗
頂新集團委任律師表示,油品案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將提起再審和非常上訴。律師余明賢:「檢察官在起訴之初,一直到審判過程當中,從來
須注意非常上訴只會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如果是「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應該是要聲請再審、不是非常上訴之範圍哦。(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院就是適用法律的專家,怎麼會有適用錯誤的情形發生? 一、法官適用法律原則:
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但在實務上能構成再審、非常上訴 的條件極度嚴格,條文形同畫餅充饑,包括陳欽生在內,至今尚無藉此兩途徑翻案成功的案例。廖俊凱說「我想在虛擬的劇場裡,提起一場現實中不可能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2) 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第431條
論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 適合閱讀對象: 壹、問題起源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法院判決的救濟,分為特別救濟程序及一般救濟程序,前者指的是針對法律適用不當的非常上訴及對於事實錯誤的再審,後者則是上訴。
電影「非常上訴」(Conviction)還蠻好看的,真人真事改編,兼具懸疑、推理、法庭、勵志及親情,看完有一種作腦部運動的感覺,是不錯的電影。 劇情是這樣的:(含結局喔
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仍然要經過最高法院就程序和實體上檢驗是否符合相關要件,通過之後才會進入實質的審理,審查模式和再審基本上沒有太大差別,但再審只要符合要件,人民自己就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卻僅有檢察總長有提起的權利,條件明顯比再審嚴格
頂新集團晚間回應,魏應充心情十分平靜,但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將依法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 ,力爭清白。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今天(11
作者: TVBS新聞
監察院認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被告黃明芳竊盜案件有明顯疏失,要求法務部要再審、非常上訴。 監察院今 (14) 日表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請非常上訴程序 一、 對已確定之刑事判決或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實體上裁定,始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二、 請使用聲請狀 (詳範例) 以郵寄或親自遞送最高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貴陽街一段二三五號) 提出聲請。三、 請詳細敘明該刑事確定裁判之審判有何違背法令之處。
【釋字725號】 爭點: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一)釋字第 177 號、第185 號解釋
再審上訴期間。(行訴第275條第1項) 再審事由:行訴第273條。 上訴 :對管轄之下級法院裁判不服上訴於上級法院。當事人對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判決於 「確定」 前,向上級。找到了再審上訴期間相关的
不過,因為再審與非常上訴都不是通常救濟程序,所以限制十分嚴格,「再審」,必須是具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理由,法院才會准許案件開啟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案件沒有法律規定的再審理由,法院就會駁回當事人的聲請;至於「非常上訴」,必須是針對
民刑事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得分別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